TL;DR
- 数字产品护照由谁负责?依据 ESPR,即第 (EU) 2024/1781 号法规,由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企业负责:制造商设立在欧盟境内时是制造商,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时是进口商。
- 如果你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产品,无论产品实际由谁制造,你在法律上都是制造商。第 34 条把同一规则延伸适用于进口商和分销商。
- 这项义务不能交给授权代表,把护照托管给服务提供者也不会转移责任。
关于数字产品护照的大多数文章都在解释它是什么。而买家在第一次会面时真正提出的问题要具体得多:数字产品护照由谁负责,是我们还是我们的供应商?ESPR 在第 VII 章中给出了答案,而且这个答案比大多数摘要所说的更明确。
本指南逐一梳理链路上的每个角色、最容易让企业出错的情形,以及一个判断自身位置的简短测试。以下所有内容均截至 2026 年 10 月。
简短回答
ESPR 并没有使用「DPP 所有者」这种说法。它把一套义务交给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一方,再把较轻的核验义务交给其后的每一方。
| 角色 | 在 ESPR 下指谁 | 护照义务 | 条款 |
|---|---|---|---|
| 制造商 | 制造产品,或委托设计或制造产品,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 | 确保护照可用,并在服务提供者处保存备份副本 | 第 27 条第 1 款第 (c) 项 |
| 进口商 | 将来自第三国的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欧盟境内企业 | 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确保同样的事项 | 第 29 条第 2 款第 (c) 项 |
| 授权代表 | 依制造商的书面授权行事 | 无:第 27 条第 1 款的义务不得纳入授权范围 | 第 28 条第 1 款 |
| 分销商 | 在制造商或进口商之后在市场上提供产品 | 在有要求时,核验产品是否已与护照关联 | 第 30 条第 2 款第 (a) 项 |
| 经销商 | 向终端用户(包括线上)提供或展示产品 | 让客户能够便捷地获取护照 | 第 31 条第 2 款 |
| 履约服务提供者 | 负责仓储、包装和发运 | 确保其处理过程不损害合规性 | 第 33 条 |
| 在线市场 | 供第三方销售的平台 | 配合市场监督;依命令下架不合规的商品信息 | 第 35 条 |
本指南其余部分讨论的是前两行,因为责任真正落在那里。

「负责」在实务中意味着什么
第 9 条第 1 款确立了规则:受授权法案覆盖的产品,只有在护照可用时才能投放市场,且其中的数据必须准确、完整并保持最新。围绕这一点,法规给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经济经营者分配了具体任务:
- 提供护照,通过数据载体连接到一个持久的唯一产品标识符(第 10 条第 1 款)。
- 在数字产品护照服务提供者处保存备份副本(第 10 条第 4 款)。
- 将唯一标识符上传至欧盟登记册,进口产品还须上传商品编码(第 13 条第 4 款)。
- 向经销商和在线市场提供数据载体或标识符的数字副本,免费提供,并在收到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第 10 条第 3 款)。
- 在授权法案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护照可用,该期限至少为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并且在经营者破产、清算或停止在欧盟的经营活动后仍须延续(第 9 条第 2 款第 (i) 项和第 11 条第 (e) 项)。
最后这一点让护照既是数据义务,也是一项持续性义务。托管在公司自有服务器上的护照会随公司一起消失,而这恰恰是条文所排除的情形。
制造商:默认的责任方
第 27 条第 1 款第 (c) 项是基石。在将受覆盖的产品投放市场时,制造商应确保数字产品护照依第 9 条和授权法案可用,包括备份副本。
制造商还必须把自己的名称、商号或商标、邮寄地址和电子联系方式放在护照的公开部分(第 27 条第 6 款),并在护照中纳入数字版说明书(第 27 条第 7 款)。凡 ESPR 要求以数字形式提供技术文件的,第 36 条第 3 款规定须通过护照提供。
自有品牌卖家就是制造商
这是让最多企业感到意外的情形。
ESPR 第 2 条第 (42) 项将制造商定义为制造产品,或委托设计或制造产品,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该产品的任何人。销售自有品牌系列的零售商、把全部生产外包的品牌,或向代工厂下单的 D2C 企业,在法律上都是制造商,而不是实际生产货物的工厂。
第 34 条堵上了剩下的缺口。进口商或分销商在以下情形下被视为制造商:
- 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受覆盖的产品投放市场,或
- 以影响其合规性的方式改动已在市场上的产品。
在这两种情形下,它都要承担第 27 条的全部义务,护照也在其中。对零售商而言,实际后果是:即使所有数据都来自供应商,其自有品牌商品的护照仍是它自己的护照。

进口商:制造商在欧盟境外时的责任方
当制造商设立在欧盟境外时,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欧盟企业就是第 2 条第 (44) 项所定义的进口商。第 29 条第 2 款第 (c) 项要求进口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按与制造商相同的条件,确保护照及其备份副本可用。
进口商还必须:
- 核实已完成合格评定并已编制技术文件(第 29 条第 2 款第 (a) 项);
- 把自己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放在护照的公开部分(第 29 条第 3 款);
- 如有理由认为产品不合规,拒绝将其投放市场(第 29 条第 2 款)。
在实务中,通常是欧盟境外的制造商来构建护照,因为数据在它手里。但在货物放行销售之前确保护照存在的法律义务,落在进口商身上。附件 III 也预见到了这一点,把进口商的信息和 EORI 号码列为护照可被要求承载的数据。
为什么授权代表不能承担这项义务
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可以依第 28 条在欧盟指定授权代表。该代表可以将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保存十年,并代表制造商与主管机关打交道。
它不能做的,是接管护照。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第 27 条第 1 款的义务不得构成授权代表授权范围的一部分,而第 27 条第 1 款第 (c) 项正是护照义务。即使授权书另有约定,也不会转移法律责任。
从欧盟境外直接销售到欧盟
欧盟境外的制造商不经欧盟进口商、直接向欧盟客户销售,正是《市场监督法规》所针对的情形。第 (EU) 2019/1020 号法规第 4 条要求,对于其所列欧盟法律覆盖的产品,须由一名设立在欧盟境内的经济经营者负责特定任务: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在没有上述各方时,由履约服务提供者承担。
ESPR 在两处以此为基础。第 36 条第 1 款第 (b) 项要求线上报价显示该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附件 III 第 (k) 点则把该经营者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唯一经营者标识符列入护照数据。护照必须承载哪一方的信息,取决于该产品类别的授权法案。
分销商、经销商和在线市场
在链路的更下游,义务从让护照存在,转为核验护照和展示护照。
分销商必须在市场上提供产品之前,核验产品带有 CE 标志,并在授权法案有要求时已与护照关联(第 30 条第 2 款第 (a) 项)。如果认为产品不合规,必须暂不提供。
经销商,包括网店,必须让客户和潜在客户能够便捷地获取护照,包括在远程销售中(第 31 条第 2 款)。正因如此,第 10 条第 3 款要求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经营者向经销商和在线市场提供数据载体的数字副本:线上客户无法扫描包装盒。
在线市场必须配合市场监督机关,并在接到命令时对不合规产品的商品信息采取行动(第 35 条)。
供应商为护照提供数据,但并不拥有护照
护照通常需要只有供应链才掌握的数据:材料成分、关注物质、再生材料含量、设施标识符。第 38 条允许授权法案要求供应链主体应制造商请求免费提供相关信息,或允许制造商评估产品并查阅文件、进入设施。
这是提供数据的义务,而不是拥有护照的义务。第 9 条第 2 款第 (g) 项把由哪些主体创建护照或更新其数据、各自可以录入或更新什么,留给授权法案确定。因此,授权法案可以让供应商、维修方或回收方对护照的某一部分拥有写入权限。但这不会改变产品投放市场时由谁对护照负责。
服务提供者负责托管,责任仍在你
第 11 条第 (c) 项允许护照由负责创建它的经济经营者存储,或由数字产品护照服务提供者存储。第 2 条第 (32) 项将该服务提供者定义为经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经济经营者授权的独立第三方。
把托管外包,并不等于把义务外包。此外,除非与经济经营者另有明确约定,服务提供者不得出售、再利用或在提供服务所需范围之外处理护照数据(第 11 条第二段)。
销售之后:维修、转售和再制造
ESPR 预见到产品会易手,也会改变状态。为已有护照的产品创建新护照时,第 11 条第 (d) 项要求新护照与原护照关联。以影响合规性的方式改动产品的企业,依第 34 条第 (b) 项成为该产品的制造商,并随之承担改动后产品的护照义务。
《电池法规》拥有第一个设定了明确日期的护照,它把这一点讲得更完整:经过再制造或改变用途的电池会获得一份与原护照关联的新护照,责任则转移给将其重新投放市场的经营者。
与电池和玩具相比如何
| 电池 | 玩具 | ESPR 产品类别 | |
|---|---|---|---|
| 法律依据 | 第 (EU) 2023/1542 号法规第 77 条 | 第 (EU) 2025/2509 号法规第 19 条 | 第 (EU) 2024/1781 号法规,加上每个类别各自的授权法案 |
| 适用时间 | 2027 年 2 月 18 日 | 2030 年 8 月 1 日 | 以各授权法案的规定为准 |
| 由谁负责 | 将电池投放市场的经济经营者,可书面授权另一经营者 | 制造商 | 制造商;制造商在欧盟境外时为进口商 |
| 层面 | 电池型号加单个电池数据 | 玩具型号 | 型号、批次或单品,按类别确定 |
截至 2026 年 10 月,尚未通过任何为某一产品类别设定护照要求的 ESPR 授权法案。迄今依 ESPR 发布的唯一授权法案,即第 (EU) 2026/296 号授权法规,涉及的是未售出消费品的销毁。上述角色现在已在框架中确定;日期则按产品类别逐一到来。
判断你所处的位置
五个问题几乎能为每家企业给出答案。
- 产品是否以你的名称或商标销售? 那么依第 2 条第 (42) 项或第 34 条第 (a) 项,你就是制造商,护照归你负责。
- 产品是否由你自己在欧盟境内制造? 你是制造商。
- 你是否从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处将产品引入欧盟,并以该制造商的品牌销售? 你是进口商,必须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确保护照存在。
- 你是否从欧盟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处购入产品并转售? 你是分销商或经销商:核验产品,并让你的客户能够获取护照。
- 你是否以影响合规性的方式改动产品? 你是改动后产品的制造商。

现在就该理清的事项
授权法案尚未出台,但责任分配已经确定,因此合同层面的工作今天就可以开始。
- 按产品线梳理你的角色,因为同一家公司可能对自有品牌系列是制造商,对其他所有产品则是分销商。
- 把护照数据写进供货合同。 如果你是制造商或进口商,供应商的数据就是你的合规。要求对方提供数据,并约定在合作关系结束后仍然有效的条款。
- 理顺你的标识符。 附件 III 预期会有唯一产品标识符、经营者标识符,以及在相关情况下符合 ISO/IEC 15459-6 的 GTIN。第 12 条第 2 款甚至要求创建护照的经营者代表尚无标识符的主体申请经营者标识符。
- 决定护照存放在哪里,在服务提供者处保存备份副本,并为护照比你的公司存续更久做好安排。
- 如果你是经销商,规划好线上展示。 每个产品页面都需要数据载体的数字副本。
Digital Link 是 GS1 解决方案合作伙伴,我们的平台在不同行业构建基于标准的产品护照:每件产品一个持久标识符,一个作为数据载体的 GS1 Digital Link QR 码,以及其背后一个无需重新印刷即可更新的页面。不过对大多数公司来说,第一个问题正是本指南讨论的这个。如果你想确认自己的每条产品线分别承担哪个角色,请联系我们,我们的法务团队会审视你的具体情况。
常见问题
数字产品护照由谁负责?
由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经济经营者负责。依 ESPR 第 27 条第 1 款第 (c) 项,这是制造商;制造商设立在欧盟境外时,依第 29 条第 2 款第 (c) 项,则是进口商。
自有品牌零售商要对护照负责吗?
要。ESPR 第 2 条第 (42) 项将制造商定义为委托设计或制造产品、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该产品的任何人,第 34 条第 (a) 项把同一规则适用于进口商和分销商。零售商承担制造商的义务,包括护照。
授权代表能为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处理 DPP 吗?
不能。第 28 条第 1 款把第 27 条第 1 款的义务(其中包括护照)排除在授权代表的授权范围之外。制造商在欧盟境外时,必须确保护照可用的是进口商。
如果由服务提供者托管我们的护照,责任在他们吗?
不在。数字产品护照服务提供者代表授权它的经济经营者存储或处理护照。法律责任仍在制造商或进口商身上。
分销商和零售商需要做什么?
分销商必须在市场上提供产品之前,在有要求时核验产品已与护照关联(第 30 条)。经销商,包括网店,必须让客户能够便捷地获取护照(第 31 条),所用的是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在收到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的数据载体数字副本。
再制造的产品需要新护照吗?
为已有护照的产品创建新护照时,第 11 条第 (d) 项要求新护照与原护照关联。以影响合规性的方式改动产品的企业,依第 34 条第 (b) 项被视为该产品的制造商。
这些规定什么时候适用于我的产品?
以你所在产品类别的授权法案的规定为准。截至 2026 年 10 月,尚未通过任何为某一产品类别设定护照要求的 ESPR 授权法案。电池则依《电池法规》,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承担单独的护照义务。





